債權人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么?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債權人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者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包括:
①贈與他人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②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③以明顯不合理的條件進行交易(且交易對方知情)。
【提示1】由于以明顯不合理的條件進行交易屬于有償行為,撤銷須債務人于行為之際存有惡意。
【提示2】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須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其債權為限)。
(3)須債務人的行為在債權成立之后所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提示】訴訟時,如果行為為債務人單方行為,則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行為為雙方行為,則以債務人與相對人為共同被告;兼有財產返還請求的,則以債務人、相對人及受益人為共同被告。
(2)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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