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布了《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和征收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稅收減免的處理、征收管理七章和一個附件。
確定一項經濟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⑷應稅行為是有償?shù)摹?/div>
(一)應稅行為是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這是征稅權的問題,是根據(jù)我國政府的管轄權限來確定的,只有屬于境內應稅行為的,我國政府才能對此有征稅權,否則不能征稅。具體哪些行為屬于境內應稅行為?《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進行了明確。具體條款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如何理解境內應稅行為,詳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政策解讀。
(二)應稅行為是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范圍內的業(yè)務活動。
應稅行為分為三大類,即:銷售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其中,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
(三)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
“服務必須是為他人提供的”,是指應稅服務的提供對象必須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自己,即自我服務不征稅。
這里所說的“自我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應稅行為是有償?shù)摹?/div>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個前提條件是有償。
(五)例外情形。
前面我們介紹的四個條件是判定一項經濟行為是否需要在營改增試點實施后繳納增值稅的基本標準,目前還有兩類例外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滿足上述四個增值稅征稅條件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情形是不同時滿足上述四個增值稅征稅條件但需要繳納增值稅。
1.滿足上述四個增值稅征稅條件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主要包括:⑴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⑵存款利息;⑶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⑷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⑸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2.不同時滿足上述四個增值稅征稅條件但需要繳納增值稅,主要包括某些無償?shù)膽愋袨樾枰U納增值稅。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條規(guī)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除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應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照章繳納增值稅。
(六)油氣田企業(yè)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規(guī)定。
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規(guī)定:油氣田企業(yè)發(fā)生應稅行為,應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執(zhí)行《油氣田企業(yè)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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